小区室外阳台怎么分配?
这个情况,可以这样解决 将外飘作为共有面积(由全体业主共同使用)进行计算,而由于外飘是开发商的原始设计结构,所以该部分的产权也归开发商所有;
同时,因为外飘属于开发商所有的房产,则开发商可以将此部分外飘进行销售或赠送给购房人,即外飘的面积可以作为公摊面积计算入套内建筑面积中。当然,如果外摆不计入公摊面积,就由开发商自行决定,是否对外出售、赠送都无所谓了。
1).首先确定一个原则:凡是建筑物外墙上的部位均应当认定为承重结构,而凡是能够独立使用的空间都应认定为专有面积(或者说是分摊面积);
2).对于建筑物的外墙一般可以分为两个部分:主体外墙及附属外墙;对于外飘一般包括两种形态,一种是依附于主体结构的外飘(俗称“飘板”)和另一种是独立于主体结构的挑棚;
3-1).飘板上设有窗洞时,由于其本身是依附与主体建筑墙体存在的,故其本身应属公共部位。另外,飘板上设置的窗户虽然起到一定分隔作用,但由于其不能完全围合,故不应视为合法的建筑单元;因此此类飘板所覆盖的部分均应作为建筑面积予以计算,即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全部面积计入公摊;
3-2).飘板上未设窗洞且具备完整性的外飘,此种外飘既不属于公共部位也不应单独视为合法的建筑单位,而是应该将其看做是“空中花园”的一种形式来处理——通常的做法是将此类外飘按整幢楼各楼层面积的加权平均数来计算其价值比例,然后将该比例的部分从整个小区的总建筑面积之中扣除出来并计为开发商的公摊面积,其余部分应计入全体业主的共有面积(或分摊至各户) 4 ) 对于附属外飘,由于它只是依附于主体建筑物存在的一个装饰性构件,不具有任何实际用途和价值意义,因此,无论是何种形状的附属外飘均不应该给予任何形式的面积认定。
5).对于挑顶的处理,因其在物理属性上并未对整体建筑的结构产生影响,并且也不会带来实际的使用功能,故而无论其是否为原建筑的设计造型之一,均不应当给予面积认定,而只能将其看作是“空中花园”的一部分,按照第3-2点所述的方法来进行相应比例的分摊。 如果外飘面积过大,超过了一定的标准,比如超过60%的比例的话,那就可以要求重新测量,多出的面积要算作违章建筑,需要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