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市股权类投资企业?
2018年7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的《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相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中提到了一种“不以获取专利权为目的”的专利申请行为—— 这种“不以获取专利权为目的”的专利申请的提出,其实是为了解决专利制度运行中的一个难题——由于专利制度的限制(例如发明和实用新型仅保护产品结构),使得一些企业通过专利手段维护自己的市场地位或抢占市场的做法行不通了;于是他们就转而寻求一种新的方式——在公开披露相关的技术信息之后,期望诱导其他企业自主开发出相同或者类似的技术方案并进而获得该技术方案的所有权(即通过著作权或者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等方式取得)。
这种以非专利的方式获得同样可以保护创新利益的做法显然是有违专利制度的初衷的。《通知》指出,当出现以下两种情况时,应当认定为属于“不以获取专利权为目的”的专利的申请: (一)该专利申请文件中含有通过使用发明创造内容即可直接得到的结果或结论;
(二)该项专利申请涉及的技术领域属于公知技术领域的范畴,且其技术特征与公知技术特征几乎没有区别。 为了进一步区分上述两种不同性质的专利申请,《通知》还同时提出了相应的判定标准: 也就是说,如果一项专利申请文件除了记载了权利要求所保护的技术方案外,还出现了如下内容的表述: “采用本发明提供的方法能够轻易地得到预期结果”“根据本发明的实施例可以获得这样的效果” 或者 “如果实施上述手段就能得到上述效果”等。并且这些说法对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其具有的直接阅读说明书即可直接获得相关内容。那么这项专利申请无疑就是属于《通知》中所指的“不以获取专利权为目的”的一种类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