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赛奖金要交税吗?
1、体育竞赛是指各类体育运动竞赛,包括足球、篮球、排球、乒乓球、羽毛球、网球、田径等各类运动项目以及棋类、武术等智力体育项目的竞赛;
2、个人参加体育竞赛取得的奖金收入,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组委会负责代收代缴;
3、对竞技体育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集体或个人,由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具体标准由人民政府决定并公布。 (说明:以上来自百科,仅供参考)
目前,我国还没有针对运动员的专项税收政策,所以运动员参赛获得的奖金按照福利费缴纳个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职工体育比赛获奖奖金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68号)规定:
三、对于企业举办的职工体育比赛,凡是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其比赛成绩按以下方法确认:
(一)在决赛中成绩排名前三名的队员所获得的名次奖金均属于偶然所得,由企业统一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在决赛中取得前八名成绩的队员所获的奖励,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视为奖金收入来源,对企业支付的该项收入应依法征税:
1.颁发给个人的奖金;
2.必须是在各项比赛结束后发给个人的一次性奖金;
3.必须是参赛者的个人奖。 对同一项目的参赛选手因名次产生的奖金总额超过3万元的,对其中的2万元部分,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不足3万元的,全部征免个人所得税。
四、企业举办的职工体育比赛所发生的各项支出,可以据实列支,并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