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属于商业企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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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来说,媒体不属于商业企业。 我国现行的会计制度对企业的分类是按经济性质来进行区分的,而媒体被归为公益型单位(参阅《政府会计准则第5号——事业单位会计》)。 但是,媒体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要耗费一定的物质资料并支付相关的费用,因此也会产生相应的经济利益。这些经济利益的流入就构成了媒体的货币收入(如广告收入、新闻纸销售收入等);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就是采购设备、租赁场地和支付员工工资等相关费用。

虽然这些货币的收入和支出在财务报表中会分别列作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项目,但从本质上看它们都属于同一类别的经济业务——商品或服务的提供所引起的资金流向企业。我们可以说媒体是以提供信息产品为主要目的经营单位,但并不属于以直接或间接方式取得营业收入为目的的经营单位。

需要说明的是,由于互联网的迅猛发展,使得传统意义上的“媒体”发生了显著的变化。过去那种由专业编辑人员负责编辑内容、通过印刷出版发送读者群体的传播方式已逐渐被数字化所取代。越来越多的人可以便捷地获取自己想要的资讯。同时,随着手机等移动终端的普及,人们不仅可以随时随地地阅览电子报纸、杂志,还可以在线观看视频节目。由此带来的改变就是传统的付费模式正在慢慢转变为免费模式。也就是说,无论媒体采取何种形式(纸质还是电子),只要是公众能够自由获取的内容都不再具有独占性。

当然,免费模式并不是指媒体不再需要资金投入。对于内容提供而言,其运营成本主要是用于支付制作节目的成本和广告商的酬金。对于新媒体而言,除了内容外,技术方面的创新及维护也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只不过在这种模式下,企业主要通过出售用户的数据来获取收益。从这一点上来说,将媒体归属于营利性行业似乎更合适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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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属于文化企业,而不是商业企业,是商业企业广告的“被服务者”。商业企业要通过媒体发布广告,必然要向被服务的媒体“缴钱买服务”,因此媒体广告部理应是“向钱看”的“业务部门”。媒体的编辑、记者等“采编人员”则与“钱”字不发生直接关系,其职业主要为传播信息、传播文化,以知识“改变世界”为其人生“最高境界”,所以他们属于媒体的“采编部门”。“采编”部门与“业务”部门泾渭分明,互不混淆,这种现代企业管理制度是媒体这种文化企业健康发展的基石。

所以采编与经营分开是文化产业企业(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等)必须遵守的规范,不能“破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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