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监管中国平安?
说监管,得从三个层面说。 第一个是政府的监督体系,包括监管的目标、手段和方法等;第二个是主要监管者(主要是监管部门)的权力职责设定和实际运作情况;第三个才是公司层面的治理结构和执行情况。 中国目前的金融监管体制是在“分业经营”框架下建立的,具体实行监管的还是各个专业领域的监管部门。这些部门按照行业设立,具有高度的专业性。但是,由于金融创新的出现和金融产品交叉混同的现象,单一领域专业性的监管主体的弊端逐渐显露出来。比如这次出问题的寿险公司,实际上是由保监会监管,但保险产品的设计开发、销售、理赔等核心业务环节都是由精算部门负责,而精算属于金融行业中的专业性很强的一个学科,目前各保险公司基本上都没有自己的专职精算师队伍,而是采购中介机构或研究所的精算服务。
在现行制度下,很难真正对涉及诸多金融行业的综合型金融机构进行有效监管。从过去几次的银行、证券和大额存单的风险暴露来看,这种综合性金融控股公司的风险对整个金融体系的威胁很大。所以,如何建立一套对综合性金融机构的有效监督机制是目前需要深入研究的问题。 如果讨论的是具体的保险公司,那么作为一般股东,可以通过股东大会、董事会来参与决策和监督。但实际上因为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问题,股东往往很难发挥实质性作用。通过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来发挥作用的可能性也存在。 但如果是大型的股份制商业银行、券商这类以资产负债管理和合规为核心的金融机构,作为中小投资者,通过股东大会、董事会来干预高管层的决策是不现实的,也缺乏制度和程序上的可能性。
这些机构存在信息披露不足、内部人控制问题明显等问题。要提升监管有效性,有必要建立更加市场化、多元化的机构。比如在美国,除了政府设立的联邦储备系统外,还有一些非政府机构的监管。比如在资产管理方面,有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下属的美国证券信托公司(STO),在证券市场方面有独立的纽约证券交易所(NYE)和纳斯达克(NASDA)。这些独立于政府和市场的监管机构相互配合,构建了比较健全的金融市场执法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