厨房的人归谁管?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六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国家采取有效措施,逐步完善保障妇女权益的各项制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国家保护妇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权益,禁止歧视、侵害妇女。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在录用、晋职、晋级、职称评定、专业技术资格等方面,应当秉持男女平等的原则,不得以性别为由歧视妇女;用人单位在录(聘)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应当具备女职工特殊保护条款,并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等内容。
本案中,人事部门以“厨房是男性工作人员的后勤服务单位”为由拒绝将小张调到厨房工作,实质上是基于性别而对小张实施差别待遇甚至歧视,侵犯了其平等就业权,与法律、法规及政策性规定相悖。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施行时间晚于劳动合同的签订时间,在新法对于劳动者更加有利时,应当适用新法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