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退役运动员有哪些?
中国体育体制有非常鲜明的问题,就是没有职业体育的概念。所有的竞技体育项目,都是作为非商业、非盈利为目的组织存在的。所以,运动员不是职业选手,而是“国家队员”,所有参与竞争的项目,都是作为“任务”下达的,完成不了就扣工资、罚奖金甚至处分领导,至于付出多少健康代价不算在“成本”之内。这种体制的弊病在于不能激励运动员主动提高水平、加强训练,他们只有“完成任务”和“没完成任务”两个概念,没有“提高自己的竞技水平”这个观念。于是我们可以看到很多很奇葩的事情——花大把的钱给运动员培训和提高成绩,但是运动员除了培训和学习新技能之外根本没有时间提高生活能力和素质(比如很多运动员不会玩电脑、玩手机);或者为了达到某种成绩不惜损害运动员的健康(比如使用兴奋剂)。
因为我们的目标是“完成任务”而不是培养职业运动员去拿成绩。如果某个运动员天赋异禀,在项目中很有潜力,我们就会想方设法从各种渠道给他支持,多给他一点机会;相反,如果一个运动员即使付出巨大身体和心理代价也难得突破,我们就轻蔑的称之为 “没出息” ,指责他 “吃不了苦” 。 但是,当这个项目没有任务需要完成的时候,这些运动员就失去了生存的价值,被无情淘汰……
我国退役运动员的安置制度是根据我国的政治、经济制度以及我国国情而确立的,一方面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水平有限,国家难以对退役运动员实行终身制的保障,另一方面我国又是一个社会主义国家,实现共同富裕是我们的最终目标,退役运动员与普通劳动者一样也要经历市场经济下的就业考验,只是在特殊情况下国家给予一定的优待,总体上讲我国退役运动员的安置制度是符合我国的国情的。
我国退役运动员安置制度起步较晚,1984年以前退役运动员的主要去向就是回原单位或者家,而没有更好的选择,1984年我国体育主管部门才开始重视运动员的职业教育与培训工作,1989年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才确立了运动员安置制度的法律依据,可以说我国对退役运动员的安置问题的研究工作是从20世纪90年代才开始的。
在1995年以前我国对退役运动员安置的法规主要是国务院198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以及国家体委、人事部、劳动部、民政部、财政部和总政治部在1986年9月23日发布的《关于加强运动员文化教育和退役运动员安置工作的意见》,这两个文件构成了退役运动员安置制度的主要法律依据。第一种为专业运动队体制内安置,安置对象主要为现役的一级运动员,安置内容主要包括教练员、队医、科研人员和运动队管理等方面的人员;第二种为对退役运动员进行职业培训,安置对象主要为现役二级运动员,安置内容主要包括运动场、体育馆、公园、保健站、中小学校体育教师等岗位;第三种为就地分散安置,安置对象为退役后非安置地户口关系的运动员,安置内容为运动员退役后可以在非安置地就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