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能土地储备吗?

毛天笑毛天笑最佳答案最佳答案

根据《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企业的投资行为只有两种:一是新项目开发;二是收购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房屋及其地上附着物(即所谓的“收购”)。 而这两种投资方式的获得的土地资产都受到相应的限制。 新项目开发通常指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开发,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的约定进行开发建设并满足合同约定条件后的土地变更用途和性质的过程。但企业使用原划拨建设用地进行建设的,不得改变其用途;符合城市规划可以拆除重建的,只能改建,且必须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

通过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再转让的,应当符合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部门关于交易的条件和程序,并在合同中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需要指出的是,以上两种方式获得的土地财产权均为用益物权,使用权具有排他性。所以理论上来讲,其他任何个人或组织要想使用这项土地都要经过本企业的同意。当然,政府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征收并给与相应的补偿。

而对于企业收购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除了具备上述两种行为的普遍要求以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的,应具有完好的配套设施,达到“五通一平”“三通一平”的条件;(二)以租赁方式取得土地的,承租期内承租方有权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对土地进行改造和建设。 可见,无论是以何种形式取得的土地,企业作为用益物权人只有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才能实施进一步的运营活动,否则将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咸硕咸硕优质答主

储备土地具体是指城市规划区内尚未征收补偿安置完毕或虽已征收补偿安置但尚未供应出去的建设用地,或者是虽未达到建设用地条件,但已拟定了动工开发及土地供应计划的农用地。储备土地是政府储备行为涉及的客体,而政府作为储备主体,进行土地储备的最终目的是为调控土地市场和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若允许企业或个人作为储备主体进行土地储备,政府便无法实现储备的最终目的,且企业储备的土地可能被用于谋取私利,与土地管理法的精神相违背,破坏了土地供应市场秩序。故储备土地是专属于政府土地储备机构的土地,并被纳入政府土地储备计划。

根据《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土地储备实行“在政府领导下,国土资源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和单位配合,政府土地储备机构具体实施”的管理运行体制和“国家所有,政府储备,统一管理,计划供地”的制度,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土地储备实施统一管理,及时与规划、财政部门沟通协调,保证储备土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专款专用。土地储备机构为独立的事业单位,隶属于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且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综上所述,土地储备机构作为政府为实现土地储备的事业单位,专司土地储备,因此,企业或个人是不能从事土地储备活动的。

我来回答
请发表正能量的言论,文明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