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类资产?
类资产属于一种类金融创新工具,一般情况下不以实物产品为抵押(也有例外,例如汽车抵押贷款ABS),类资产的诞生最初的主要用途是解决融资难的问题。 类资产在境外有多年成功发展历史,是一种流动性好、风险分散、信用度高的金融产品。在欧美等发达市场,类资产已经十分常见,许多著名的大型企业把类资产作为常态的融资途径。例如IBM、施乐、微软、英特尔、通用电气、福特等,都是类资产市场上的常规发行者。在许多领域,类资产已经成为企业重要的直接融资手段,在美国,类资产规模已超过债券市场规模。
在国内,类资产尚处于起步阶段,在国内,类资产的产生有着独特的时代和现实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快速增长,企业对直接融资的需求不断增加,国内债券市场已经取得长足发展,但仍然不能满足企业对于直接融资工具日益增长的需求。另一方面,境外类资产市场发展十分兴旺,规模已超过债券市场(包括国债)。因此,在国内发展类资产市场,既可以满足企业对直接融资工具的需要,也可以在国际类资产市场上取得一席之地。因此,在央行、银监会、证监会等监管机构的积极推动和大力支持下,类资产在我国得以迅速发展,规模不断增长,成为我国债券市场重要的创新品种。
按照我国目前的类资产操作实践,类资产是指以企业特定的、可产生稳定现金流的资产为支持,在公开市场发行,到期向投资证券的投资人还本付息的结构性融资工具,包括以企业应收款、信贷、不动产收益权等特定基础资产或资产组合(简称基础资产)产生现金流支持的债券或受益凭证。
一般程序上,类资产首先需要原始权益人(即基础资产的持有人,可以是企业、政府、事业单位及其他法律允许的机构,以下简称原始权益人,下同)组建拟证券化的基础资产,成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再由专项计划的管理人(简称管理人或计划管理人,下同)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也称专项产品,简称专项计划,下同),专项计划通过发行收益凭证进行专项计划融资,再将募集资金购买原始权益人的基础资产,专项计划将所购买的基础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支付专项计划投资人收益,在基础资产现金流用完之前,专项计划一直存续,向投资者分配收益,之后专项计划解散。在法律性质上,专项计划属于财产权信托范畴。
在现实操作中,类资产一般由原始权益人作为发行载体,在此基础上发起设立专项计划、购买基础资产、发行产品募集资金,基础资产产生的现金流全部进入专项计划,作为投资人还本付息的基础。在此基础上,类资产通过结构化设计和增级安排等措施,形成信用级别较高、流动性较好的可在市场上交易的证券,从而实现基础资产本息的偿还和流动性溢价的获取。发行类资产的过程中,一般还需聘请评级公司、审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服务机构。
类资产与普通债券相比较,具有以下主要特点:
第一,类资产的信用基础是基础资产的未来现金流,而非企业本身的信用,具有“资产信用”特征。
第二,根据基础资产的未来现金流状况和类资产发行人的要求安排还款,可以采取多种还本付息方式及安排,有更大的灵活性。
第三,在类资产发行的过程中,基础资产的所有权一般要从原始权益人转移到SPV手中,因而能够实现基础资产“破产隔离”,降低投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