勤上股份股民索赔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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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股民事纠纷,目前只有2个案例,分别是*ST勤上(原勤上光电)和*ST金洲,都是属于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 *ST勤上的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是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二审判决已经生效了。 根据判决书内容显示,上诉人即被告存在虚构业务、财务造假的情况,被上诉人即原告认为其购买的股票被强行平仓,造成损失,要求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具有重大性,涉案虚假信息披露行为足以导致投资者在做出买入决策时产生错误认识;投资者基于对信息的理解错误买入股票并遭受损失,信息提供者与投资者之间因此形成证券交易法律关系,应对投资者的投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21号)第十七条的规定,投资者请求虚假陈述行为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投资者遭受了实际损失; (二)损失是由虚假陈述所引起; (三)虚假陈述行为人主观上存在过错; (四)损失发生在虚假陈述行为期间。

同时,第十八条规定,投资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投资者具有“非系统风险”: (一)证券市场总体走势与其持有的股票价格变化趋势明显不同时; (二)证券市场短期内发生多次大幅下跌且跌幅相近的情况下,投资者所持股票跌幅却显著大于其他同类股票的; (三)证券市场短时间内出现暴涨暴跌的情况,投资者所持股票跌幅显著大于同期证券市场的上涨或者下跌水平的; (四)证券市场整体上涨过程中,投资者所持股票持续下跌,或者在总体上涨幅度低于证券市场平均涨幅的情况下持续下跌的。

本案中,虽然市场行情出现下跌,但是其他同行业上市公司股价下跌程度远远小于勤上股份,且后续有所回暖,而勤上股份股价仍然处于低位,明显不符合上述“非系统风险”的情形,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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