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由哪个部门监管?
目前,我国对贷款实行的是准入机制和审批机制的监管。 所谓准入机制度是指金融机构从事贷款业务必须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才能经营;而审批机制则是对已经设立的金融机构提出的信贷计划以及贷款申请进行审批。 目前,我国的商业银行、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租赁公司、融资担保公司等金融机构的设立和业务开展都必须经过政府有关部门的审批或者许可,监管部门主要是国务院授权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银监会”)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证监会”),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机构。对于已设立的金融机构,其贷款业务的开展也需要报相关金融监管部门审核同意。从这个意义上说,金融监管部门是金融借贷活动的主要监管者。
但是,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根据《金融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银行等各类金融机构在计算利息收入时,应该把客户所支付的手续费、交易费等财务费用计入当期损益;而客户在支付上述费用时,则作为财务费用的借方。从会计核算的角度看,这些费用其实属于资金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成本,应包含在资金的成本之中,从而影响贷款的收益率。 至于工商企业的借款费用,由于会计准则允许借款费用资本化(即在固定资产形成的过程中逐步摊销),从表面上来看,借款费用实际上并没有真正发生。但从经济学角度考虑,该笔借款费用的确存在且应该予以补偿。考虑到我国现行会计准则尚未对此进行修订,在目前的体制下,这类借款费用只能通过税收手段加以调整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