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投资怎么摊销?
这个问题比较专业,涉及会计核算和税务处理两个层面。 先说会计核算方面——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应用指南(财会[2017]14号)规定,对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如交易性金融资产等),相关估值方法及参数选择是否恰当是注册会计师审计的重点内容之一;而对于以成本方式进行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相关估值方法及参数的确定更是企业内部重要的审计程序。从实务角度而言,被投资方公允价值的认定存在较大不确定性,而直接按投资时点被投资方账面净资产值核定其实际出资额显然不可取。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前提下,对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计量就应当综合考虑各项因素后确认,其中对于被投资方公允价值的判断尤其需要谨慎。
再说说税务处理层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七十一条的规定,企业的下列支出,不得扣除:……(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8〕95号)第五条规定,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务机关认可的合法有效凭据作为税前扣除依据。第六条还进一步明确了下列凭证不能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五)未经合法批准的税收优惠审批文件或其他批准文件。换言之,如果被投资方未经依法清算的,投资方的相应股权对应的实际出资额可能无法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投资方属于该被投资企业的资本公积,相应的利息收入也应缴纳企业所得税。当然,如果进行股权处置时,由于资本公积已计入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进行分配,因此不再重新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