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叫公司投资人?
“投资” 是一种金融和经济的术语,是指经济行为主体为了实现预期目标而将一部分财富投入到某个资产项目中去的行为;其结果可能是获利的(所得大于投入),也可能是亏损的(所得小于投入)。 “投资者”就是实施这种“投资”行为的个人或组织。 从这个定义可以看出,“投资机构”、“风险资本”、“天使基金”等概念都是“投资”行为在具体实践中的表现形式,都可以归结为广义上的“投资机构”——只要有具体的投资行为发生,就必然有“投资”行为产生的资金流进流出,也就存在一个“投资机构”或者说资金的拥有者。反之,则没有“机构”存在;即使有“机构”存在,也只是空壳机构而已。这是由“投资”这一行为的本质决定的。
“机构”与“人员”相对而言,是一个较为宽泛的概念。“人员”往往指的是某一机构内部从事特定工作的人,如会计、律师、经纪人等等。但是,当人们说到“人员”“人力资源”时,其实际含义并不仅仅指某个机构内部的人员,而是更广义意义上的从业人员——只要他的收入来源于所提供的服务,并且这些服务必须通过某项机构的名义才能实现,我们就说这个从业人员属于该项“机构”。也就是说,从狭义上说,某一个具体的企业或者金融机构内部的职工是企业或者金融机构的一部分,他们可能享有企业或者金融机构的一切权利,并承担企业或者金融机构相应的义务;但广义的机构不仅包括一切具有实际存在形态的企事业单位,而且包括一切提供服务的主体,只要是他的收入来自提供服务,且这种服务只能通过某种形式的“机构”才能实现,我们就把他归属于该种“机构”。比如,对于律师来说,他可以独立开展经营活动,收取服务费,因此他是作为商人的一员参与市场活动的个体;然而,对于会计师、经纪人、审计师等来说,虽然他们也以个体的身份取得收入,但我们却把他们归入到“职业”之列,因为这些职业的服务提供必须依赖于某种形式的“机构”——无论是成立事务所还是成立公司都可称为“机构”,否则这些服务就无法实现。同理,对于一个国家的政府来说,虽然我们常把国家看成是“社会”的一部分(因为社会是国家和社会关系的总称),但是我们在讨论国与国之间的关系时,往往把它看作是一个独立的“机构”,因为它有独立的利益,并以自己的名义参加国际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