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预售证有限期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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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为购房者办理房屋权属登记取得不动产权证书。 你提到的“预售许可证到期”是不正确的,准确地说是应该叫“房屋预售许可证失效”。原因是在我们国家的行政许可制度中,所谓“许可”是有期限的,这个期限叫做“有效期”;而所谓的“注销”是指行政机关作出撤销等处理决定,行政相对人的行为自始没有法律效力(如被撤销)。所以严格来说,预售许可证到期后并未失效,而是需要行政机关依法注销该证。

但是,由于现实中很多项目超期预售的情况非常普遍,甚至可以说是常态,因此为了便于统一管理和维护交易安全,一些项目所在地的城乡建设委员会会在网站上公布一批失效许可证的文件,其意义就是证明这些证件已不能发挥作用,与依法应被注销的法律效果其实是一样的。 另外,在有些案件中,因为开发商逾期办证甚至存在恶意违约的情形,购房者也会要求开发商支付逾期办证的违约金或者解除合同并要求返还己方支付的全部房款及利息。

在此情况下,如果开发商以房管局尚未进行产权登记为由进行抗辩,则显然难以得到支持。 以上是我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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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相关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日起十日内开始销售商品房。《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三个月。在此期限内,尚未预售完毕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原核发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每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

中止销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中止 sales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核发机关申请办理中止手续。恢复销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恢复销售商品房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核发机关申请办理恢复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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