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报表由谁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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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是个体工商户,一般是指的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者,这个不需要特别说明,法律上默认就是经营者本人。 《个体工商户条例》 第二条第第二款规定, 自然人从事工商经营的,应当办理营业执照,领取营业执照的公民以个人名义开办的企业,属于个体工商户。 所以从这个角度说,你个人作为法人是不需要承担财务报表的责任的;

2、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的责任是连带责任(《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三条)也就是说,债权人既可以请求债务人合伙企业承担责任,也可以请求所有合伙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这里的连带责任不是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人在超过其出资额限定的范围内对所有债权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所以从会计角度来看,也就是只需要把合伙人投资的部分进行核算就可以了。 至于财务报表,因为是企业财务报告,应该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具体可以参考《小企业会计准则》;

3、关于财务会计报告是否需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问题,在现行企业会计准则中并没有明确规定,但是在《公司法》中有所体现。《公司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 “股东会或者董事会有权审查企业的审计结果”公司制企业的财务会计报告经注册会计师审计是法定的要求。而对于非公司制企业而言,因为不存在股东会或董事会这一层主体对公司经营成果进行审核监督的程序,是否经过审计就不是强制性要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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