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装物算固定资产吗?
包装物的核算范围包括用于包装本企业的生产产成品,并便于销售出去的各种包装容器,如桶、箱、瓶、坛、袋等。如果包装物不能多次使用,如饮料、罐头、啤酒、糖果的包装物,一次性使用后即交付客户,应作为存货对外出售,在“库存商品”科目内核算,不作包装物核算。
包装物作为存货的核算时,应当设置“周转材料--包装物”明细科目进行核算。企业采用计划成本核算包装物的,还应当设置“包装物成本差异”科目,用以核算包装物实际成本与计划成本的差异率及发出包装物应分摊的成本差异。
企业用于对外出售、出租、出借的包装物,可在对应的明细科目下分别设库存包装物、使用中包装物和包装物摊销等明细科目进行核算。采用“一次转销”法摊销的,企业领用包装物(不作为产品组成部分的),在“周转材料--包装物”科目和“包装物成本差异”科目下,设低值易耗品、低值易耗品摊销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根据《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低值易耗品等劳动资料,不属于固定资产的范围,可比照“包装物”科目相关规定进行核算,作为存货处理。
同时规定,对于盘亏、毁损或者报废的固定资产,应当根据盘亏、毁损或者报废净损失的具体原因,经批准后分别计人管理费用或者营业外支出。
因此,对于不符合固定定义的劳动资料(未达到使用期限、未实际使用等)毁损报废时所发生的净损失,可比照“包装物”的核算方法处理,作为存货损失,经批准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