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房竣工验收资产如何处理?
保障房竣工后通过验收,应在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的财务核对表中按各种住房类列出各套房屋竣工后的房屋总造价,并分别确定应计人固定资产和公共配套设施的金额。
属于政府出售的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住房,要按竣工验收房屋总造价扣除按规定由中央财政或地方财政(含住房公积金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等)承担建设支出后的余额确定其出售住房的成本。
在取得预售许可或实际交付使用时,按成本金额借记“保障性住房”科目,贷记“开发产品”科目,并在“保障性住房”明细科目中按房屋套数、总面积和单位面积成本等设置辅助账(或在有关备查簿中进行登记)进行明细核算。同时,应在“应收账款”和“预收账款”科目下设置“待结算保障性住房”二级科目,以统核算有关科目与“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科目核对及结转有关销售收入和成本时使用。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周转住房、国有工棚住房等通过竣工验收后,按房屋的竣工总造价借记“保障性住房”科目(房屋),按应分摊的配套设施费(按公共租赁住房、周转住房、国有工棚住房等的实际面积所占全部保障性住房的总面积的比例分摊)借记“保障性住房”科目(配套设施),贷记“开发成本”科目,将应归集在开发间接费中的相关支出结转有关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