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支持票据与资产证券化的区别?
资产支持票据与资产证券化在业务流程上是相似的,都在银行间市场或证券交易所发行,采用表外管理模式,并且都通过创设特殊目的载体将融资人自身风险与投资者风险相隔离,且都遵循“融资-还款”的基本模式,因而容易将二者混淆。资产支持票据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区别:
一、基础资产与标的资产不同。
1、资产支持票据的基础资产一般不是融资人自身信用状况的直接体现,而是以具有特定收益权的优质基础资产作为债权的替代或补充,标的资产为可以产生独立、稳定现金收益的原始权益人的资产、债权及其他权利;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是证券化融资人自身的债权资产和未来可预期的应收债权,标的资产是证券化融资人的基础资产。
2、资产证券化中的基础资产可以是企业或金融机构直接持有的、可产生稳定现金流的任何资产;而资产支持票据基础资产多是对具有良好历史偿债记录及信誉良好的企业发放的贷款及票据融资,这些基础资产本身就可以直接贴现或转让,且与贷款银行存在直接的债权债务关系,无须通过重组等手段进行转化。
二、交易安排不同。
1、资产证券化中,资产证券化特殊目的载体(special purpose vehicles,SPV)通过向原始权益人等发行资产支持证券融得资金,并据此向原始权益人购买证券化资产组合。这种融资安排,通过SPV与原始权益人之间的资产买卖安排,将原始权益人的融资要求与投资者购买证券的需求有机地捆绑在一起,原始权益人作为证券化资产组合的最终偿付来源,保证了投资者的受益;在资产证券化中,对SPV本身没有资本和资产等方面的要求,SPV自身也无须独立经营,只需对原始权益人或托管行等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查并确保交易文件的真实有效性即可。
2、资产支持票据中,承兑行等票据发行涉及的主要交易主体自行确定基础资产,并自行对基础资产的风险进行识别和判断;资产支持票据未规定发行资产支持票据必须采用SPV的形式,因而无关于SPV的具体要求,承兑行等直接发行资产支持票据,并向投资者筹集资金,与投资者形成直接的债务偿还关系。
3、资产支持票据和资产证券化都可以作为基础资产,但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可以是有形资产、无形资产、应收债权、应收款项下的担保物或投资性房地产,而资产支持票据的基础资产只能是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及其他金融机构等金融机构的贷款、票据融资、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固定资产贷款等债权类资产。
三、参与主体不同。
资产证券化中的SPV可参与境内外任何国家和地区的资产证券化活动,但资产支持票据的参与主体仅限于在我国依法成立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及其他经批准可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金融机构、发行人、投资人、托管人、资信评级机构、监管部门等。
四、信息披露不同。
在资产证券化的中,由于SPV具有法律独立性,故由SPV自行披露发行、运作和管理信息及相关资料。对于原始权益人,只需将其自身的信息披露给SPV和发行人,并通过与SPV的合同约束其信息披露义务,SPV再将信息传递给债券投资者。
资产支持票据的交易各关联方应遵循“诚实信用”和“信息充分披露”两项原则。对于承兑人自身,应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公开信息披露,不得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不得披露不应披露或涉及商业机密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