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证的幼儿园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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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必须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并办理相关婚姻登记。未经批准单独设立幼儿园,或私自改变登记内容、名称,应予以取缔。

在幼儿园实行许可证制度。幼儿园、托儿所收托10名或10名以下3-6岁以下幼儿,实行备案管理;收托幼儿超过10名的幼儿园(托儿所),经县区级教育行政部门或卫生健康、食品药品监督、公安等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发给《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或《食品服务许可证》,或《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或《危险品易燃品购销许可证》;申请设立民办幼儿园的申请人,应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同意后,申请人向负责学前教育机构卫生评价的部门申请卫生评价;申请人到公安机关办理保安服务备案手续,并到工商部门办理名称预先核准;

幼儿园、托儿所设立须经健康检查。幼儿园、托儿所教职工,包括厨师、保育员、门卫和司机,应当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凡患有传染病,精神病史,或患有其他不适宜从事幼儿教育工作的疾病的,不得在幼儿园、托儿所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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