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间能借款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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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的,企业间的借贷属于经营活动的范畴,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生产经营所需要的资金必须通过正规渠道获取,而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则是获取资金的正规渠道之一(其他还包括资本市场融资、发行债券、融资租赁等方式),企业之间的借贷符合税法规定; 但要注意以下几点: 1.企业之间借贷利率不能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过部分不予税前扣除。

2.向员工借款用于生产经营的利息支出,可依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3.对企业为生产性企业,且既向银行贷款,有向社会集资的,经有关部门批准,贷款数额和股东投入资金可用以抵扣社会集资部分的利息。 对于企业的生产经营而言,要遵循一定的流程来实施,比如根据《公司法》第三条的规定,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与成立时制定的公司章程确定,并须经相关职能部门审批许可后方可从事相应的经营活动,如果企业进行民间借贷的目的在于生产经营,那么首先应当经过工商部门变更经营范围并在经营范围内添加相应内容;其次还要到相关职能部门的指定的机构进行备案登记;最后才能开始生产经营活动。否则,就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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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间的借款一般基于朋友、亲戚等特殊关系,而企业是为了从事生产、经营和获利活动设立的,如果企业间可以随意互相拆借资金,势必将导致企业间的非正常经济往来增多,容易为当事人规避法律、行政法规有关金融、财务制度提供条件,也增加了企业财务管理的难度,容易造成企业财务纪律混乱、财务风险及经济纠纷的产生。所以,在 1990 年 1 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关于严格禁止企业之间相互拆借资金的通知》中明确规定:禁止企业间的非法拆借资金。该通知列举了几种企业间非法拆借资金的行为:以对外投资或投资入股的名义实际从事拆借资金活动的;企业之间借用或投资名义从事非投资实质的拆借资金行为的;有偿或无偿地拆出拆入国有、集体所有制企业的资金的,以及其他变相拆借资金的行为。上述行为将被依法禁止和查处。

但现实经济生活中,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企业间拆借资金的情况并不少见,对企业间的这种拆借是否一律确认为无效呢? 2000 年 1 月,最高人民法院在给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间拆借协定涉及的利息如何处理问题的答复》中指出:企业间拆借资金协定无效,一方当事人按照该协定取得的对方当事人的财产应当返还。该财产是双方当事人的违法所得,不能收缴。原拆借协定关于利息的条款因是无效协定的一部分,不应执行,因此取得对方拆借款项的一方当事人应当将所借款项本金返还并应参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利息,补偿对方当事人的利息损失。

根据上述答复,我们可以对企业间拆借资金协定进行以下处理:企业之间的拆借资金协定是无效协定,拆借一方取得对方当事人的财产应当返还;拆借协定中的关于利息的条款也是无效的,不执行。取得借款一方应当返还本金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计算返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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