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高管能持股吗?
当然可以,而且应该鼓励高管及核心人才持股! 目前我们所在的新三板市场上有相当一部分企业是采用员工持股计划(ESOP)来激励员工的。所谓员工持股计划是指公司根据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制定出本年度的利润分配预案,经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后,在公司实现净利润的同时,将当期实现的利润按规定比例返还给股东。 一般情况下会设定较低的分红率(比如20%),在保持公司股权结构稳定前提下,将剩余收益作为股票增量投入到公司中从而增加股票数量。而高管作为最早进入企业的劳动者,一般会在早期获得一定量的股权激励,在企业上市后或新三板挂牌后通过交易的方式套现,这不但增加了公司的激励性同时也减少了公司的成本。
1、对于高级管理人员来说,除了工资、奖金等报酬外,最为重要的应该就是期权激励了; 2、期权的行使价格通常为每股1元,行权时股价若低于此项价格,管理层可行使购股选择权,以低于市价购买所持股份;反之,若高于这一价格,则放弃该项权利,损失相应的获利机会; 3、行权日与失权日缺一不可。上市公司应明确规定这两个日期,并尽可能提早公告;
4、为保证期权计划的实施,避免管理层在实施期权激励过程中出现道德风险,许多国家都规定,当经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达到一定数额(如5%)时,就须立即披露。我国现行法规要求更为详细,规定经理人员在实施期权计划时必须披露的事项包括:个人所获期权的数量、行权价格的确定依据、期权计划实施的有关情况以及有无回避情形。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公司管理人员一般都掌握着公司的重要信息,而且其岗位都与所任职的公司有着非常密切的关系,如果这些人员在本公司或者本公司同种业务的类似企业中,如果有相应的股份,就有可能发生利用自己所处的有利地位牟取非法利益,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违背了诚实信用、公正在原则,同时也容易使这些人形成特殊的利益集团,操纵公司的经营和管理,破坏公司内部的管理机制和法人治理结构的制衡效果。因此,为了保证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有效运行,保证公司的经营处于正常的管理和监督的环境下运行,防止公司管理人员牟取非法利益,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或者债权人的利益,公司法对公司管理人员持股公司或者兼任同类公司职务作出了限制性规定。
公司管理人员在公司股票上市交易后,不得买卖公司股票,对这种行为,证券法也有特别规定,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总经理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有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因此,公司管理人员在本公司股票交易上市之前可以有本公司股份,但是股份的转让受到一定的限制,在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后,不得转让和买卖本公司股份,但是公司高管人员在转让持有的股票时,应当保留基本股份,并按照规定,将股份转让的情况向公司报告,公司应当在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