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设立企业算并购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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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该交易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则构成并购交易: ①公司并购:自一个公司取得其他公司的控制权;或者两个或多个公司合并为一个新的公司。其中对于母公司不丧失对子公司的控制权的拆分,由于不涉及控制权的转让,一般不属于公司法所规定的并购行为(除非有协议约定)。 ②资产收购:一公司将股权以外的资产或业务出售给另一家公司。这里所称的“资产”是指能够独立计算价值的财产、权利和利益等,并不仅限于有形资产。

③股份收购:一公司将股权卖给另一家公司。这里的“股份”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持有的股份和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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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设立企业不视为企业合并或收购,其资产、负债的计税基础,原则上按照公允价值或成本确认。

二、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合同、协议约定或实际操作,公司分立前后,双方签订分立协议,将分立企业的资产、债权、债务转移给存续分立或新设分立的企业,分立企业不视为将资产、债权、债务处置后所得。

三、企业新设分立或存续分立,分立企业支付给被分立企业的对价,被分立企业应确认资产或股权的转让所得或损失,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分立企业应按公允价值或成本对被分立企业所转移资产、债权、债务的计税基础进行确认。

四、非居民企业向其100%直接控股的另一非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的居民企业股权,没有因此造成以后该项股权转让所得预提税负担变化,且转让方非居民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承诺在3年(含3年)内不转让其拥有受让方非居民企业的股权的,可免予预提所得税的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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