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出资的方式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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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五)有公司住所。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股东必须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如果作为股东未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就无权请求分取公司的利润,也不能行使股东表决权或者代表公司提起诉讼等权利。

2、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实行实收资本制。由此,公司成立时是否实际收到全部注册资本,将直接关系到公司能否顺利启动经营以及股东们能否有效保护自己的利益。

3、对于有限公司来说,由于出资是否到位直接影响公司能否成立及股东的权利和义务,法律对此有明确的规定,实践中需要严格遵循。而合伙企业则无此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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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七条和《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的规定,出资应限于可以用货币评估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可以作为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包括:(一)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动车等不动产或者动产;以这些财产出资的,应当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其中对于建筑物的出资,《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一条还特别规定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提供证据证明,出资人提供有效证明后当事人仍主张财产未转移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二)高新技术成果,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的,应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需办理报批或者交付手续的非货币财产出资,当事人应当办理报批手续或者履行交付手续。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八条,出资人以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资,如果依法报经有关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办理土地变更手续,可以履行出资义务的,应当认定为出资有效。第九条中,出资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已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但未评估作价,当事人主张该出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有合法资格的评估机构对该财产评估作价,并以评估作价确认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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