亏损企业弥补亏损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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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亏损的判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财务通则》第四十七条规定,企业的亏损是指企业经营亏损(负利润)和经营损失,以及按规定扣除各项费用后发生的亏损。

二、允许弥补的亏损期限 根据《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的通知》(财会〔2014〕67号)规定,资产负债表日后期间,包括资产负债表日后除权日,即终止经营日的次日。

三、不能弥补的亏损 禁止用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弥补亏损。

四、可以弥补的亏损 可以用以后年度的税前利润弥补。

五、特殊情况下的债务重组收益的处理 对于特殊情况下因债权人原因造成债务人财产损失的,经债务人报告,税务机关可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予以征税;同时应作为所得税资产的增加处理。由于该收入属于“其他收入”,所以应计入“所得税费用”科目,借记“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贷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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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F行企业所得税法取消了税法对“五年结转弥补期”的限制规定,这是一项十分有针对性的重要举措,是税法贯彻“轻徭薄赋”思想的重要体现,在经济生活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减负作用。

由于我国正处在经济发展的转型期,诸多行业和企业的生产经营都处在一个大调整和大变革的时期,一些行业和企业可能由于经营规模扩大、生产经营调整、新产品和新工艺的研制开发、企业战略投资等方面的因素,造成一定的亏损,“五年弥补期”已难以满足这部分纳税人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现实需要。此外,对于利用境外亏损来弥补境内盈利的所得,如果执行“五年弥补期”也可能影响企业的实际应纳税所得额,因此,新税法取消了“五年结转弥补期”的时间限制,使企业亏损弥补的规定与财务制度的规定相一致,并有利于提高我国吸引外资的竞争力。

不过,需要指出的是,上述亏损弥补期的长短,实际上与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数额无关,不管亏损弥补期是“五年”还是“无限制”,企业就其对应应税年度的实际应纳税所得额缴纳的所得税数额是一样的,主要意义在于:一是可减少企业当期的现金支出,特别是当企业处于微利状态时,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方式不实际缴纳税款,可以为企业的再生产提供必要的流动资金;二是体现税收的公平原则,使因各种“非盈利”因素造成亏损的企业享受特殊的税收照顾,有利于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和生存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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