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办理收养孩子?
办理收养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1、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
2、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民事诉讼法是调整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是指导和规范民事诉讼活动的行为规则和准绳。
3、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即在收养关系成立后,收养人应当持民政部门发给的收养登记证书或者其他有关收养的证明,及时到当地的户口管理机关办理被收养人户口入户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