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出租房屋如何交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四条的规定,上海地区的房产出租的,由承租人缴纳房产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四条 下列房产免缴房产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四)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包括自建自用住宅); (五)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五条 下列事项决定房产税的税额: (一)房屋的坐落位置;
(二)面积;
(三)用途; (四)租金收入。 根据上述规定,上海的房屋出租应当由承租方缴纳房产税,但是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免: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出租财产取得应税收入的,在取得收入时全额缴纳;
2、纳税人将财产租赁给承包者用于生产经营,即以租赁合同确定的总金额确定房产税计税依据;对承包者以分包方式取得的分项收入,则按实际收款金额确定房产税的计征依据,在收取承包者的包干费用或利润时,征收3%-5%的房产税。[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