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资产分类的区别?

白廷翼白廷翼最佳答案最佳答案

金融资产的分类有比较突出的变化。对于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和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在22号准则中都规定了比较严格的条件。基本要求,企业管理该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是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或者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和出售金融资产为目标。同时金融资产的合同条款规定,在特定日期产生的现金流量,仅为对本金和以未偿付本金金额为基础的利息的支付。

这在实际工作中应当注意把握,在以其他综合收益计量的情况下,实际管理中既收取合同现金流量又有出售动机,但实际持有中如果没有发生具有出售该资产决定重要性市场环境变化等条件,不可以擅自出售该项金融资产。如果反复出现这种情况,就要慎重考虑是否符合其他综合收益计量规定了。

在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中。既包括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和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又有出售动机,但因不符合或不再符合以摊余成本或以其他综合收益计量的金融资产。也包括以公允价值为目标的金融资产,这种情形在实践工作中应当注意:22号准则规定,只有管理该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是以公允价值为目标,才可以以交易性金融资产核算。对于那些不是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也不是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又有出售动机目标的,如果持有相关金融资产是为了近期内出售,也可以划分到交易性金融资产。

在初始确认时还可以进行选择,但是确定选择之后,如果相关因素没有发生变化,不能随意变更。22号准则对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其记入其他综合收益部分,在后续处置该金融资产时,22号准则取消了2017年3号准则“按照实际利率法确认的金额”这一限制,而规定相关损益转出“该金融资产列报为其他综合性收益时确认的累计利得或损失”的金额。这在计算和操作上都更为简单,也更可取,实践中应当注意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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