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借款是商业贷款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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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向公司借款,本质上不是借款,而是作为出资的一种特殊形式。

我国《公司法》对股东的出资方式、数额、期限和违约责任等作了原则性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价款申报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133号)规定:“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价款专项扣除的有关规定》(国税发〔1995〕45号)第一条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价款专项扣除,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国务院颁布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对出让土地使用权、建设和引进房地产企业必备的生产设施以及租赁土地使用权进行购置、开发、改扩建过程中所需资金借贷,在股权转让时从净资产中提取贷给原股东,以冲抵其部分出资。”上述规定说明:其一,股东借款实质上是一种特殊形式的出资,是为了弥补自身资金不足而以股权为担保的融资行为,股东自贷出借款项之日起,即承受了还本付息的资金压力,其目的在于提升公司生产经营能力。其二,从国税函〔2007〕133号文件对股东借款的含义界定可以看出,其包含两个要点:一是该款项是“土地价款”;二是该“土地价款”专用于“购置、开发、改扩建过程中所需资金”。其三,股东借款是一种资本性支出,所借款项应划入“实收资本”账目,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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