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亏损能分红吗?
理论上,企业亏损是不可以分红的。 分红是指公司向股东分派股息和红利。但实践中,很多企业存在亏损却发放股票的情况。那么此时发放的股票属于无效的,应当返还。 《公司法》第37条规定,“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六)决定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七)发行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股票;…… 但是,如果公司在亏损的情况下分配利润,是否有效呢?答案是有效的,但是需要受以下限制: 如果公司在法定公积金累计金额达到注册资本的50%以上时,即便公司的经营成果为亏损,也可以分配利润了。
根据《公司法》第168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公积金按照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以及未来的预测等因素确定提取的比例。 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提取一定的法定公积金用于分配给股东。 但需要注意的是,这里规定的只是可以“分配”给股东,但没有说必须“分配”给股东,因此股东能否最终拿到这笔款项还取决于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 同时,公司只有在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后,才可以对剩余利润进行分配。
股东(包括公司股东和股份公司股东)获得的来自被投资企业的投资收益即股息红利,除了从股票市场购买的上市公司股票已经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其他的从各种类型的企业分回的股息红利都没有个人所得税的税收优惠,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企业发生亏损,投资方分得的“股息、红利”自然需要按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国税函[2009] 79号规定,个人从联营企业分回的利润或股息红利,联营企业发生亏损的,投资方企业不得调减其投资成本,也不得确认投资损失,也就是说联营企业出现亏损了,投资方企业需要以亏损额弥补所得额后还有盈利的,投资方企业才可以分回利润,分回的利润除了上缴企业所得税,并按分红决议计算股东的投资收益。
国税函[ 2005 ] 319号文也规定了投资方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还原计人投资成本;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已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净值等其余部分,应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被投资企业会计上计算的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的盈余公积虽为负数,仍视为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进行上述分配。
以上两个文件明确了被投资企业处于亏损状态,投资方分回的利润或收回的投资,是不用确认损失的,只要被投资企业计算的亏损弥补后有余额,投资方可以分回利润并确认投资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