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个月有产检假?
1、产检假是指女职工怀孕期间进行定期产前检查所享受的休假待遇,是女职工保健权利的一部分。 《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第六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岗位的,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减轻其工作量或者相应缩短工作时间。”但该条并未明确给予女职工产检假的具体期限。
2、关于产检假的期限,主要适用两个规定,一是《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二是各地关于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的地方政府性文件。 其中,《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第五条规定了生育津贴的计算方式,同时第七条规定了用人单位须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申报手续,填报《职工生育待遇报销审批表》,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计划生育证明;(二)婴儿出生证;(三)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婴儿父母亲出院记录;(四)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婴儿父母亲住院医疗费用汇总清单; (五)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婴儿父亲或母亲诊断证明书;
我们可以看出,虽然该办法没有直接涉及到产检假的问题,但根据上述材料可以推测,女性在生育时应该是有权请带薪产假的,且假期长短与妊娠时间密切相关,即从妊娠第4个月开始,孕妇即可请产前假,直至分娩。 但是,如果女性不是在正常状态下生育的,比如流产、引产等,则不存在妊娠的问题,也就不存在产检假的问题了。
有些地区除了实施上述两部法律外,还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了有关计划生育的决定、意见,这些文件对于产检假的起算时间有更加详尽的规定。以广东省为例,该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七日。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规定中所称的产假和陪护假并不属于法定产假,也不能称为计划生育假,而是法律赋予地方性法规的变通权和调整权的范畴。这些地方性的规定只限于本地户籍人口或者在当地就业的流动人口,非本地户籍人口和外来流动人口不能享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