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伦理有哪些?
在2015年3月之前,韩国的《强奸法》把“强制猥亵罪”的入罪门槛设定得比较高——只有暴力胁迫等使被害人无法反抗或不能抗拒的情况才能成立犯罪。 然而,在2015年3月的刑法修订中,韩国将本罪的成立条件大幅降低——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猥亵他人,或者侮辱他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具有强奸等加重情节,则可处无期徒刑。
这一修改使得大量本来不属于刑事犯罪的行为被纳入了刑事法的规制范围——“只要不是完全违背被害人的意志而发生的性行为,即便属于违反被害人意愿的性侵犯行为,也只属于治安处罚的范围,不能认定为强奸罪”,显然有放纵犯罪之嫌。 2018年12月,韩国对刑法进行了第二次修正,强化了对女性被性侵行为的刑事打击力度。 其中最大的亮点是,把过去只适用于性骚扰的强迫猥亵罪(未遂)和侮辱妇女罪,扩大到了所有针对女性的性侵犯罪。换言之,不论是否采用暴力威胁的手段,也不论是否为自愿发生性行为,只要有违背女性意志的性行为发生,即可构成犯罪。 这是继上世纪90年代对《性侵法》进行大规模修订后,韩国再次对性侵法律制度进行的系统性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