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能土地储备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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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企业的投资行为只有两种:一是新项目开发;二是收购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房屋及其地上附着物(即所谓的“收购”)。 而这两种投资方式的获得的土地资产都受到相应的限制。 新项目开发通常指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开发,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的约定进行开发建设并满足合同约定条件后的土地变更用途和性质的过程。但企业使用原划拨建设用地进行建设的,不得改变其用途;符合城市规划可以拆除重建的,只能改建,且必须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

通过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再转让的,应当符合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部门关于交易的条件和程序,并在合同中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需要指出的是,以上两种方式获得的土地财产权均为用益物权,使用权具有排他性。所以理论上来讲,其他任何个人或组织要想使用这项土地都要经过本企业的同意。当然,政府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征收并给与相应的补偿。

而对于企业收购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除了具备上述两种行为的普遍要求以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的,应具有完好的配套设施,达到“五通一平”“三通一平”的条件;(二)以租赁方式取得土地的,承租期内承租方有权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对土地进行改造和建设。 可见,无论是以何种形式取得的土地,企业作为用益物权人只有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才能实施进一步的运营活动,否则将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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