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阳台能做阳台吗?
这个问题的核心是,开发商把阳台设计为可拆改结构,在业主与物业签署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会约定,业主有权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改造。如果购房合同中对可以拆除阳台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而引发争议时,一般法院都会依据通常生活经验、交易习惯来判断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 因此判断能否将阳台改为生活阳台的主要标准在于,开发商在设计该阳台时是否将其设计成可拆改的结构;其次,需要审查所签买卖合同的条款是否有关于是否可以拆改阳台的明确约定(如有约定按约定处理)。
其实生活中很多商品房在交付使用之前都会经过建筑单位的质量验收、建设主管部门的竣工验收备案等流程,这些文件对房屋的基本状况都有一定的说明和界定,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重要参考之一。另外,如果购房者在买房时已经向开发商或销售方询问过可不可以拆改阳台,对方明确表示可以,那么也可以作为证据来证明其真实性以及双方的约定。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商品房阳台是否可以拆改的问题,各地有不同的规定。比如在北京地区就曾经发生过这样的一个案例,2010年8月李某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购买一套商品房。合同附图显示涉案房屋有一个封闭式的阳台。但交房后却发现,该房屋并没有阳台,只有一飘窗。为此,李某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认为房地产公司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且违反了合同约定,要求撤销上述合同中的“附图”并赔偿损失。
法院判决认为,根据相关规定,封闭式阳台属于建筑物主体结构的一部分,应由建筑物的设计部门出具相应的图纸予以确定,否则不能认定为封闭式阳台。本案中,双方在预售合同中虽然约定了户型为两室两厅,但合同中所附平面图并未标注有封闭的阳台,而且从竣工测绘图中也看出涉案房屋仅有一处飘窗而非封闭阳台,故法院认为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对该房屋的性质存在认识上的差异,房地产公司对涉案房屋并非封闭式阳台应承担相应责任。据此,法院判决撤销了预售合同“附图”中标注的封闭式阳台部分的内容,由房地产开发公司重新补充绘制户型图并在补充修改之处加盖公司公章。